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办理?
属于“一照一码”“两证整合”以外的纳税人发生以下6种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办理需要带什么资料?
1.您需要携带2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特别注意,您要是遇有下列情形除了携带《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以外,还需携带相应材料:
①如果您是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的情况,就要带1份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②如果您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情况,就要带1份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③如果您是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就要带1份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④如果您是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要带1份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⑤后面,如果您是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就要带1份《发票领用簿》。
三、现在的简易注销又是什么?
就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四、简易注销如何办理?
1.简易注销公告
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企业可以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且未收到任何异议的,企业应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已遗失,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执照遗失公告,不必补领营业执照,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公章(仅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